长沙: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长发改社会〔2020〕251 号
时间:2023-01-15 15:36:32关于印发《长沙市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 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2019〕5 号) 、《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 15 号) 、《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2019〕30 号) 等文件精 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长沙市支持养老、托育、 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托育、家政等发展的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市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促进 形成示范引领效应,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结合改革试点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1.将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允许教 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养老、托育服务,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养老、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于营利性养老用地,必须采用出让方式 供地,并通过强制性监管协议杜绝开发商以养老名义进行房地 产开发建设。
2.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养老、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 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 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机构退出,只可由其他具备 相关资质的养老、托育机构承担。
3.支持将闲置的厂房、医院、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等社会资源进行改造和利用,成为养老、托育和家政等服务设施,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托育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且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支持以 较低成本向社区家庭服务企业转让或租赁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作为培训基地。
4.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民养老服务用房按《长沙市居住公共 服务设施配置规定》实施,居家养老服务站按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30㎡建筑面积配建,且每处原则上不少于500㎡;已建住 宅小区按每百户20㎡建筑面积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每处原则上不少于200㎡。允许规模较小的相邻新建住宅小区,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共享共用。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要拿出一定比例面积用于养老服务,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乡镇街道要通过购置、置换和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用房。
5.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 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并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2019 年版) 规定,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6.依法简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办申报程序,支持合作机构在合作区域内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养老服务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市) 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7.依法简化社区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时间。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登记部门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im电竞
8.支持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 设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流程优化服务。
9.对于需要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托育机构和服务设施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资料。
10.对于500 张床位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允许企业 拿到土地后分期合理开发。对于建筑面积在300㎡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托育机构和服务设施,可以不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对于改扩建养老、托育项目, 因未办理不 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办理消防审验的,由所在地民 政、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提请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 “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中处置。
11.各区、县(市) 人民政府确定当地一家或多家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支持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转诊就医绿色通道。
12.支持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 根据需求开设养老、家政、托育等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支持社区家庭服务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家政、托育等专业人才。
13.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才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社区家庭服务业人才需求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实施“家政培训提升工程”,每年培训家政服务业和家政经理人不少于9万人次。
14.将养老、托育、家政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 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养老、托育、家政等行业从业人员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5.支持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按照《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养老、家政、托幼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湘银保监办发〔2019〕 129 号) 等文件要求推动银保试点,主动对接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金融需求,加强机制、流程创新,丰富金融产品,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社区家庭服务业的水平和质量。
16.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引导社区家庭服务企业为从业者统一投保,优先推动养老、托育、家政等从业人员责任险、意外险的投保工作。
17.探索建立社区家庭服务业风险补偿金、担保基金或财政贴息资金等多元化的资金支持方式,着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着力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支持将养老、托育、家政等纳入担保重点范围。
18.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养老、 托育、家政领域品牌、示范社区和领跑企业的遴选和创建工作, 探索建立“白名单”制度并进行动态管理。
19.强化信息技术、互联网、物联网与社区家庭服务的融合, 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服务,支持连锁化、综合化、品牌化运营。
20.探索建立覆盖全市的社区家庭服务人员持证上岗模式, 逐步实现“一人一卡一码”,并在“信用长沙”、家政服务信用信息等平台实施诚信监管。
21.探索制定全市统一的“时间银行”运行系列标准或规范, 在全社会逐步形成以志愿服务为核心、互帮互助、共建共享的“时间银行”养老服务体系。
22.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发布的 2019 年第 76 号公告执行税费减免政策。
23.对于养老、托育、家政企业开展连锁化、im电竞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所开设的单个服务实体,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按税法规定对各分支机构进行汇总纳税。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24.合理降低养老、家政、托育服务企业进驻社区的场地租金,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申请办理电、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25.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对养老、托育和家政领域项目的支持,优先支持多业态融合发展的社区家庭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26.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均可享受建设和运营等财政补贴,各类补贴资金作为综合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运营和融资 等成本支出。通过建设、运营等财政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形式 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适时对“白名单”企业的融资利息以及符合要求的养老、托育和家政企业的相关保费支出等予以适当补贴。
27.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8.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通过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用作员工集体宿舍,住房租赁合同经网签备案的,可享受一定补贴。
29.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范畴,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
30.建立多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加强分类指导、分解目标任务、完善配套措施,确保项目落地、工作落实。
31.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社区家庭服务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各区县(市) 将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纳入当地及有关部门考评体系,提高综合评先权重。
32.加快推进社区家庭服务业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养老、托育和家政机构的工商登记、行政处罚、税收缴纳、金融征信等信息进行汇总,按年度评定等级,并依法合理公开。
33.养老、托育、家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行业领域内相关服务预付费、会员费等资金监管制度;对行业领域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加强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集中整治。
34.强化养老、托育、家政等行业自律,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和服务规范制度。
35.及时总结和提炼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宣传推广典型企业、人物和事迹。加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强化守法、诚信、自律观念,提高社会各界对发展社区家庭服务业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负责解释。